众所周知,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对运输、存储条件要求非常严格,从事相关行为均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或许可,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的培训、规范操作,否则极易引起爆燃事故。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存储、贩卖汽油牟利的刑事案件,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被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告人单某系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2023年3月初,单某为了牟利,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并购买了加油机、塑料桶、电瓶等设备对面包车进行改装。同年3月上旬至8月中旬,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以及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单某先后五十余次购进8600升汽油,储存在自己改装的面包车内塑料桶中,在繁昌区荻港镇与新港镇交界的一号桥附近路边私自对外销售。截至2023年8月中旬,单某累计销售共计7900余升汽油,销售金额达54000余元,违法所得4000余元。2023年8月16日,单某被现场查获时,储存汽油的塑料桶内仍有703升汽油未出售。经鉴定,单某销售的散装汽油油品为不合格。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储存、运输、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单某案发后具有坦白情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符合法定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单某使用私自改装的面包车擅自存储、运输汽油销售牟利,是心存侥幸、不计后果的危险犯罪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类似这种“流动黑加油站”不仅油品来源不明,质量难以保证,更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应选择正规加油站加油,切莫贪图小利,更不能以身试法。同时,若发现私自贩卖汽油的情况,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