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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面包车改装成流动“黑加油站" 安徽一男子以危险作业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4-12-12 15:30 来源:繁昌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众所周知,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对运输、存储条件要求非常严格,从事相关行为均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或许可,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的培训、规范操作,否则极易引起爆燃事故。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存储、贩卖汽油牟利的刑事案件,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被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告人单某系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2023年3月初,单某为了牟利,购买一辆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并购买了加油机、塑料桶、电瓶等设备对面包车进行改装。同年3月上旬至8月中旬,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以及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单某先后五十余次购进8600升汽油储存在自己改装面包车内塑料桶中,在繁昌区荻港镇与新港镇交界的一号桥附近路边私自对外销售。截2023年8月中旬,单某累计销售共计7900余升汽油,销售金额54000余元,违法所得4000余元。2023年8月16日单某被现场查获时,储存汽油的塑料桶内仍有703升汽油未出售。经鉴定,单某销售的散装汽油油品为不合格。

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储存、运输、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单某案发后具有坦白情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符合法定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单某使用私自改装的面包车擅自存储、运输汽油销售牟利,是心存侥幸、不计后果的危险犯罪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此提醒广大群众类似这种“流动黑加油站”不仅油品来源不明,质量难以保证,更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应选择正规加油站加油,切莫贪图小利,更不能以身试法同时,若发现私自贩卖汽油的情况,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