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面对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在自己手中“无粮”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贷款后又将款项出借他人。那么,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只需偿还借款本金,而贷款产生的利息则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吴某与古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7月,古某因经济困难向吴某借款。碍于朋友情面,吴某在自身经济也不宽裕的情况下,仍通过支付宝账号在网上银行贷款50000元后出借给古某。后古某却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吴某眼看网上贷款即将逾期,无奈只能先行自己归还。在吴某要求下,古某向吴某补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了所借的款项本金及利息,并承诺在2022年10月底前全部还清。期限已满,吴某再次催促还款未果,将古某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归还所有借款及因贷款产生的银行利息。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吴某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支付宝账户从网上银行贷款,再将所贷款项出借给古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关于借条中对利息的约定亦应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的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古某应当及时向吴某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
法官提醒,公民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出借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个人贷款、信用卡额度等均属于金融机构资金,对外出借贷款或信用卡都会被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进行转贷,该行为因逃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借贷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转贷行为亦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一旦借款人出现拖欠行为,转贷人不仅要面临偿债压力,逾期未归还个人征信也会产生不良记录。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切不可盲目向银行贷款再转借他人,如他人确有资金需求,应告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确保合法合规。(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