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长安园地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繁昌区法院:“不小心”转错账还弄错被告,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1-07 10:48 来源:繁昌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如今,线上转款越来越便捷,但如果转款前核实信息有误,则会出现款项转错的情况,导致款项难以追回引发纠纷。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转错款而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但却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请,这究竟为何?

2024年7月,某酒店因经营需要向张磊(化名)采购水果,工作人员在线上支付货款时,仅通过酒店的财务系统查询售货方姓名,却未仔细核实身份信息,就将货款直接转至财务系统中名为李磊(以下均为化名)的账户中。在发现姓名有误后,遂又通过酒店入住系统查询到收款方“李磊”入住登记信息,认为入住系统中的“李磊”即系收款方李磊,遂立即联系对方协商退款事宜,但却遭到对方拒绝,无奈诉至繁昌区法院。

被告“李磊”辩称,其并未收到该酒店转款,且酒店提供的银行卡并非其本人所有,为此被告方也提供了本人银行卡流水记录,表明其确实未收到原告方转款。另外,酒店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微信号和手机号码也非其本人所有,故请求驳回酒店诉请。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酒店提交的转账凭证,仅能体现收款人姓名为李磊,但并不能证明收款人“李磊”即为本案被告李磊,而其提供的本案被告“李磊”在其酒店的入住记录仅能证明对方曾经入住该酒店的事实,并不能当然证明该酒店汇错款的对象即是本案被告。同时,“李磊”在庭审中亦否认其收到款项,并提供了个人开户的银行卡信息及交易记录予以证明。综上,某酒店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汇错款的对象即为本案被告,故依法判决驳回某酒店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微信转账、银行APP等各种线上转账作为当下最常见的款项支付方式,在为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风险。本案中原告酒店财务人员在进行银行转账时,未仔细核对对方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造成转错款项,却再次因为疏忽大意搞错收款方而提起诉讼。在此提醒作为转账的一方,在进行银行转账时,一定要确认对方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无误后再操作,避免失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作为被错误转账的一方,如遇到他人错误转账的情形,应该秉持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主动将钱款返还给他人。(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