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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法官说法】从银行贷款转借他人 这样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5-01-14 15:23 来源:繁昌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日常生活中因为资金周转、借钱还钱都是很常见的事情,但为了“面子”即使手头拮据,选择从银行贷款后再借给朋友,可能存在钱既要不回来,自己还需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最终落得“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胡某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1月,李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遂向多年好友胡某提出借款请求。然而,胡某当时并没有足够的积蓄可以出借李某则提议让其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自己使用,并承诺按照月息3分支付胡某利息,银行贷款利息由李某承担胡某比较“好面子”,认为李某向自己借款是出于对自己的信任,加上获得利息差价的心理,随即在银行小额贷业务中贷款300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双方就之前的约定写下借条。然而借款到期后,因为李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胡某自己也无法筹措款项垫付,导致银行对其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胡某需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此后,胡某在对李某多次催要无果下,将对方诉至繁昌区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按照借条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本案中,某将从银行借得的贷款转借给某使用,这一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的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需要资金周转,从银行贷款、找亲戚朋友借款都是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但出借人不是用自有资金,而是把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转借他人使用,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违背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扰乱信贷秩序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借贷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若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不仅损失了利息,增加了诉讼成本,并且被迫背上债务。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高利转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广大公民借款助人要量力而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更不能为了利益逾越法律的红线,否则,轻者合同无效,重者身陷囹圄。(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