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因为资金周转、借钱还钱都是很常见的事情,但为了“面子”即使手头拮据,选择从银行贷款后再出借给朋友,可能存在钱既要不回来,自己还需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最终落得“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胡某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1月,李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遂向多年好友胡某提出借款请求。然而,胡某当时并没有足够的积蓄可以出借,李某则提议让其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自己使用,并承诺按照月息3分支付胡某利息,银行贷款利息由李某承担。胡某比较“好面子”,认为李某向自己借款是出于对自己的信任,加上获得利息差价的心理,随即在银行小额贷业务中贷款300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双方就之前的约定写下借条。然而借款到期后,因为李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胡某自己也无法筹措款项垫付,导致银行对其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胡某需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此后,胡某在对李某多次催要无果下,将对方诉至繁昌区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按照借条偿还借款及利息。
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本案中,胡某将从银行借得的贷款转借给李某使用,这一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的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因需要资金周转,从银行贷款、找亲戚朋友借款都是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但出借人不是用自有资金,而是把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转借他人使用,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违背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会扰乱信贷秩序,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借贷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若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就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不仅损失了利息,还增加了诉讼成本,并且被迫背上债务。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高利转贷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广大公民借款助人要量力而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更不能为了利益逾越法律的红线,否则,轻者合同无效,重者身陷囹圄。(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