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债务人突然死亡,债权人是不是就要不回借款呢?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讨要债务?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父债子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须在继承其父亲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
卢某与张某系好友关系。2022年3月,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张某向卢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并就借款期限和利息进行了约定。后借款到期后,经卢某多次催要,张某始终以资金紧张进行拖延。2024年11月,张某因突发疾病死亡,后卢某从其他朋友处知晓此消息心急如焚,遂将张某的儿子和女儿一并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张某生前所借款项和利息。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卢某的借贷关系成立,债务人张某拖欠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某虽然死亡,但债务并不会因此而消失,张某的儿子和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涉案债务的清偿责任。据此,依法判令二继承人以其所得张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卢某案涉债务6万元。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确定且征得继承人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因放弃继承而消灭,可继续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