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如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日,三山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夏某于2024年4月联系詹某,请求詹某维修一辆奔驰牌汽车,双方微信谈好维修费为22000元。詹某将车辆修好并返还后,夏某仅给付了10000元,对余款12000元却迟迟不予兑现。詹某多次联系夏某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将车辆交给詹某维修,詹某依约对损坏的车辆进行维修,双方成立修理合同关系。詹某履行维修义务后,夏某理应给付全部维修费,故对詹某要求夏某给付剩余维修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具有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对留置财产变价以清偿债务的功能。在实践中,车主在将车辆送修后如拒不给付维修费,修理人可依法对其合法占有的车辆主张留置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之一。《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如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