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和借款是一个意思吗?欠的劳务费却出具了借条,法院是否会支持?近日,繁昌区法院办结了一起看似为民间借贷,实为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且看法院如何处理。
吴某经人介绍,到鲍某承包工程的工地上提供劳务,主要从事架子工和泥工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鲍某仍欠吴某劳务费3万元。吴某着急前往另一个工地工作,在与鲍某协商后,对方向其出具“借款条”,载明“今向吴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写明借款人及还款日期。后鲍某未按时支付款项,吴某催收未果,即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鲍某偿还款项。
庭审中,吴某称借条是鲍某出具的,但并非鲍某向其借款,而是欠其劳务费,案件并不是民间借贷纠纷。鲍某则承认案涉款项确实不是借款,但“借条”出具时,吴某也没有异议。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且标的额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法官首先向双方释明本案看似有借条存在,但实际双方债权债务纠纷系因欠付劳务费引起,之后原告吴某便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最终,双方就案涉欠款的履行金额和期限达成一致,并在庭后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借条证明的是借款关系,欠款证明的是欠款关系。借款一定是欠款,但欠款却不一定是借款。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或因劳务产生的欠款等。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因对借条与欠条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据上还要注明出借人、欠款(借款)人、欠款(借款)原因、欠款(借款)时间、欠款(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还要注意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捺指纹等对条据进行确认。(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