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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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借款关系还是保管关系?不道歉就不还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5-02-20 08:24 来源:南陵县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415 字体:【    分享到:

原告主张借款关系,被告主张保管关系并要求原告道歉才愿意返还钱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南陵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22年11月,张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20000元,后李某仅返还10000元,剩余10000元至今未还,经张某多次催讨,李某一直未予还款,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李某辩称自己从未向张某借过钱,张某转账的20000元是放在自己这里保管,不是债务纠纷。同时,李某表示剩下的10000元迟迟不给是因为张某在朋友圈发律师函,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他要求张某向其道歉才愿意返还剩余钱款。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款系张某委托李某保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保管人负有向张某返还保管物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因张某是否道歉而改变,且李某所称的因张某发布朋友圈而严重影响其生活等,与本案保管物的返还无关。综上,南陵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10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能够认定张某曾将20000元交由李某保管,后李某返还10000元,尚有10000元未返还,现要求李某返还剩余1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南陵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