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想离婚,但是跟我老伴的结婚证丢了,有户口本行嘛?”近日,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在尊重双方老人意愿前提下,出具调解书解除二人婚姻关系。
上世纪80年代,赵某和陶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按习俗先置办酒席,遂进行了婚姻登记。赵某户口婚后以配偶身份登记在陶某户籍名下,但结婚证因保管不善丢失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二十余年,期间育有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因赵某和陶某性格不合,导致争吵不断,自2010年左右即开始异地分居生活,现已分居长达十余年。2025年2月,赵某来到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陶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法庭依法受理此案。
承办人先与民政局取得联系,了解到由于历史原因,赵某与陶某已无法补办结婚证。之后,再与村委会和户籍派出所核实,双方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赵某与陶某早于1986年就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最终,法庭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以调解方式审结该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结婚证是婚姻关系主要证明,若该证丢失或无法补办,可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或事实婚姻证据。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赵某拿着户口簿确实可以提起诉讼离婚,但户口簿也仅能证明婚姻状态,不能直接等同于婚姻登记,也不能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需结合村(居)委会证明、子女出生证明、亲友邻居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综合认定。(王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