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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离婚后“见孩子”成难题,可否诉请对方协助行使?

发布时间:2025-02-28 14:51 来源:南陵县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夫妻双方离婚后,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增进情感、进行亲子互动的重要方式。而当探望权受阻,“见孩子”也成难题,可否诉请对方协助行使?近日,南陵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刘女士与高某曾是夫妻关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育有2个女儿,小阳与小希。2023年11月,刘女士与高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大女儿小阳跟刘女士共同生活,高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小女儿小希抚养权归高某,但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某按每月2000元支付抚养费,双方对2个女儿均有探望权,对方有协助的义务。

2024年5月,高某提起抚养纠纷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小女儿小希归自己抚养、大女儿小阳归刘女士抚养,双方均无需支付抚养费。后该案经某某法院判决,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2024年7月,判决生效后,小希跟随高某回南陵老家生活。一个月后,刘女士在探视小希时受阻与高某亲属产生争执,遂诉至法院。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本案刘女士与高某虽已经离婚,小希跟随高某生活,但刘女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高某有协助的义务。小希年仅4岁正是情感需求旺盛的敏感时期,允许孩子在一定时间内与母亲相处,既能促进母女感情,也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同时,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作息。因此,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和次数等,必须依法合理确定。

综上,南陵县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刘女士每周可探望女儿小希1次,具体方式为每逢周六上午9时,刘女士将小希从其住处接走于次日中午12时前将小希送回其住处;二、每年寒假期间,刘女士可将小希自其寒假开始之日从其住处接走共同生活10日,期满后将小希送回住处;春节时,刘女士于大年初一上午10时可将小希接走于次日即大年初二下午5点前将小希送回其住处;每年暑假期间,刘女士可将小希自其暑假开始之日从其住处接走共同生活25日,期满后将其送回住处;三、刘女士行使探望权时,高某有义务配合。

法院提醒:父母和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情并不因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可以达到继续抚养教育子女、陪伴子女健康成长的目的。离婚夫妻之间纵有恩怨,但也应以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重,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充分考虑孩子对父母之爱的期盼,正确处理探望事宜。(南陵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