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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繁昌区法院: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5-03-11 16:02 来源:繁昌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内或借款到期时按照约定支付,但也有出借人为了顺利收回利息在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该行为是否合法?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且看法官如何认定

方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万某借款13万元。随后,方某分别2017年4月8月向万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既未注明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但万某向方某交付款项时,却直接扣除了6500元的利息。经万某多次催要还款,方某一直拖延归还,无奈诉至区法院。

庭审过程中,方某辩称其确实向万某出具了两张金额合计13万元的借条,但万某实际交付的款项只有123500元,预扣的款项不能算本金。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第670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虽然该案中方某向万某出具了两张借款金额合计为13万元的借条,但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万某实际交付款项时扣除了6500的利息法院仅认可借款本金为123500元。其次,双方在借条中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综上,法院依法认定方某归还借款本金123500元,并按照年利率3.4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借条作为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若出借人直接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利息之后,再将剩余借款本金出借给借款人的行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砍头息”,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会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此外,随着网络贷款的兴起,借贷方式和收费名目多样,变相的“砍头息”也要注意,凡是提前收取的或者从借款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等都是包装后的“砍头息”。作为出借人应多些理性和自觉,切勿贪婪,避免误入雷区。作为借款人如遇到收取“砍头息”情形时,注意保留证据,作为诉讼维权依据。(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