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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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民间借贷中,多付的高额利息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5-05-19 08:41 来源:三山经济开发区 浏览次数:795 字体:【    分享到: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律保护范围,能否要求出借人返还呢?近期,芜湖三山经开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朱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于某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24年1月28日至2024年2月6日。该期限内,朱某陆续向赵某、于某归还借款本息共计58088元。朱某认为,双方借贷期限仅十天,其支付的利息远超法律保护范围,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标准扣除10日利息151元,要求于某返还超额利息17937元。于某辩称,朱某起诉违背双方约定,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朱某向于某借款仅十日,其支付的18088元利息远远超出法律保护范围,多收取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朱某自行扣除十日利息151元要求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7937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于某不服提起上诉,经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于某实际向朱某出借40000元,短短十日却收取朱某18088元的高额利息,即使是双方当事人当初的约定,对于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外的高额利息也不受保护。(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