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长安园地 > 长安评论
长安评论

法院工作要用好“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工具

发布时间:2017-09-12 00:00 作者:南陵县人民法院 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法院,是严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一张防护网。在老百姓实现自己维权诉求的过程中,如果一般行政执法出现问题,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进行权利救济,但如果在司法救济环节存在审而不判、判而不审,或是审判不公等等问题,那么小而言之,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大而言之,会让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质疑,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法官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主体,提高法官素质,强化法院队伍建设,极具现实意义。

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理论,是揭示事物发展变化一般规律的一门科学。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更是指导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有效工具。我认为,如果法官能够在审判管理的过程中有效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工具,那么,不仅是能够做一名合格的法官,更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

在法官审判管理过程中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工具,并不是要去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结论,而是要学会其研究事物的方法。因为在不同的条件下,结论是不断变化的,但是其研究事物的方法至少在目前来看,是涵盖任何范围的。从理论学习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是具有曲折性的,办案法官为了确保审判管理方式和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就必须主动学习新的法律知识,提升理论水平,提高认识的准确性。然后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对已有的认识进行修正,及时进行经验总结。简而言之,就是一个认识指导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过程。从现实意义上看,法官在审判管理的过程中注重一般经验总结的同时,抓特殊,抓具体,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对于不同的案例进行有针对性、创造性的处理,那么无疑会大大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树立好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公正的审判和优质高效的服务。以下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我们知道,注重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是辩证唯物论的基本要求,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必要前提。当然,法官的审判管理工作也逃不过这个范围。观念,往往是移入人脑并经过人脑改造的产物,而正确的认识则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因此,想要在工作中做到对案件本身有着清醒客观的认识,就必须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比如:在法律文书送达的过程中,如果不对被送达对象的住所、是否在家等等情况先进行调查确认,那么很可能会降低我们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若是在量刑的过程中,不去从实际出发,综合全案做出考量,而只是参考以往案例给出判决,那么明显是要出大问题的;再比如案件的执行工作,之所要对被执行人家属多走访,多做工作,就是要能够对于被执行对象有一个动态的、客观的了解。只有调查了解做到位了,才算是摸到了客观真理的“边”,那么就是大大提高我们下一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要坚持不断实践。实践,是检验我们的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就像我前面所说只有不断实践,才能不断提高认识,实践能够对于我们当前的认识进行修正和完善,让我们知道下次遇到类似问题时候应该采用何种方法。有些法官存在这么一种情况,注重理论研究,但是很久不参与审判管理工作。当然,这种部分法官缺乏司法实践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人说“每提拔一个法院工作人员就失去了一个好的审判长。”当然这也是目前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此就不过多赘述。我们知道,事物总是不断动态发展的,面对不断发展的事物,理论也会做出不断地更新。如果单去学理论而不去实践,那么就无异于是闭门造车。因此,做一个合格的司法工作者就要始终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

三要注意经验总结。“科学”是对于事物发展一般规律的总结。要想增加对于事物研究管理的科学性,就必须要善于总结。从经验的总结到客观规律的总结,是提高自身认识的必然途径。我们总结的经验是来源于哪呢?很显然是来源于实践。在我们司法审判工作及其相关工作中,学习总结始要终与司法实践相伴生。没有司法实践的学习总结只是“空谈”,没有学习总结总结的司法实践必定也是效率低下的实践。大而言之,当前的司法改革进程正在逐步推进,各地法院开始设置试点,司法体制自我革新的浪潮下,如果我们对于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不能够做好及时的总结,那得多走多少弯路啊。小而言之,作为一个法官,更要学会总结。古人有云:“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意思就是以往犯的错误,能够给我们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要达到这种效果,自然少不了经验的总结。在进人民法院工作之前,我一直从事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后来总结了一下,调解工作大致可以分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诱之以利、行之以法”四个阶段。使得我后来的调解成功率大大提高。同样的,主审法官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由于当事人双方情绪激动难以促成调解。如果主审法官能够在多次的调解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形成一套自己独特的调解方法,那么必然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四要学会抓特殊。什么是抓特殊?抓特殊其实就是抓具体、抓重点。我们常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抓具体就是要实干。放在我们审判管理工作中,就是不能只重形式、重表面,而是要在工作重点上下功夫。尤其是刑事案件,处理不好则影响巨大。若只重表面工作,不能够下大力气去了解当事人的背景资料、犯案心理,不去深入了解案件证据,一庭审就只按自己的固定流程走,而不对案情进行具体分析。那么,很可能会造成冤案、错案。“安徽蚌埠于英生蒙冤服刑17年错案”这一类情况,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此案的相关人员缺乏这种“抓具体、具体抓”的意识,工作流于表面,最终导致了不可估量的后果。司法改革浪潮正在涌起,我们更要以此为我们司法审判工作发展的“助推器”,提高审判效率、审判质量。

五要坚持群众观。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周强院长的这番话无疑是我们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官”不是“官”,是法庭上的审判者,更是人民群众的服务者,不仅庭上要为群众服务,庭下也得走“群众路线”。好比我院今年组织的“3.15”消费者维权宣传活动,法官们走上街头为老百姓讲解法律知识,获得了过往群众的纷纷点赞。此类活动不仅要开展,更要多开展,多余群众接触,就能够多了解到老百姓的司法诉求,对于我们的审判管理工作不仅有指导意义,还可以树立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进一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

结合当前提出的“两学一做”来看,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也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深刻践行,意义非凡。因为领导人讲话,往往是经验的高度凝练,是来源于实践的优秀成果,我们要学习、领会。学习它们正是用正确的认识去指导工作。但是,光“学”不行,还得“做”,光有理论不行,还得实践,践行“两学一做”,正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有效运用。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其学习贯彻到位。我总是认为,学一点马哲,无论对于司法审判工作,还是对于其他的工作来说都是大有好处的。现在提出要做“合格法官”,我觉得,是时候学一点马哲了,学结论,更要学方法。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有力武器运用到司法审判工作中来,做一名合格、优秀的司法工作者。    (    南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