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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评论

提高政治站位 把握法律真髓 充分发挥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用

发布时间:2019-05-05 00:00 作者: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 来源: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在参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此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仅仅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重要地是要达到政治效果。自2018年初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党委和政府聚焦关注、高度重视下,芜湖市政法机关以前所未有的战斗姿态投入到这场具有史无前例的伟大专项斗争中,尤其是芜湖公安,在市局党委卓有成效的指导、监督下,全体公安干警身临其境,白天见警察、晚上见警灯,他们用“白加黑”的工作效力,依法、精准、有力地惩处黑恶势力,使社会政治生态环境能见度不可逆转地清晰显现。


律师,在这场专项斗争是重要的参与者,法律赋予的刑事辩护权让大家投身到这场斗争中,因此,作为律师群体中的一员应充分认识黑恶势力对清明社会的危害性,对法治社会的挑战性,对百姓安居乐业生态的破坏性,对新时代的污染性,对政治领域的渗透性。作为律师不能仅从个案角度,评价这场具有史性的扫黑除恶伟大斗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而应在这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政治站位,在充分认识这场专项斗争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外,更要认同其政治效果。

黑恶势力并非近几年才横空出世,早在二十年前就在流氓罪的土壤中孕育而生,生在我们的清明社会、赖在我们的清明社会,靠肆无忌弹地侵蚀清明社会的肌体而成长、壮大,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国内有些地方的基层政权,尤其是农村,已呈现失控状态,清明的政治生态受到极大的污染!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一些地方出现的“村霸”、“乡霸”等恶势力及封建宗族实力横行乡里,有的犯罪集团带有明显的黑社会组织性质,成为威胁农村治安稳定的一大祸端”,“一些非法宗教和邪教组织在一些农村乡镇有重新抬头之势,一些农村恶势力,以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采用收取“保护费”代人强行收债,违规强行承包,公然与政府对抗……”随着二十年来法律长效机制打击、约束,这些黑恶势力为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段,由原来明显的有恃无恐打打杀杀、逞强斗狠、称霸一方、危害百姓、危害社会的暴力手段,转而采取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手段。这些黑恶势力会变得越来越善于钻法律空子、越来越具有文明的艺术性,披着合法的外衣,采用无懈可击“套路贷”、“软暴力”、明火执仗的向清明社会挑战!向政治领域渗透!这种“专业性”一直长期绑架法律,强奸法律精神,一直长期困扰基层执法、基层政权,因此,我们今天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必须提高斗争的艺术性和专业性!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对具有史性的黑恶势力必须精准打击,银水洗地,还百姓一个清明社会生态环境,给百姓一个晴朗的天空。

律师是这场专项斗争中的重要参与者,更是智慧者。要牢牢把握这场斗争的宏伟目标,更要细细洞察黑恶势力的异化性,双重性的本质特征,他们长期与具有史性威严的“权力贵族”相勾结,其本质发生异化,已脱离黑恶势力发展中的初级阶段。他们具有“黑道”、“白道”的双重性,这种具有异化性、双重性的黑恶势力的存在,增加了这场专项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凶险性。因此,为了人民的利益,今天的扫黑除恶、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的专项斗争更具有现实性、迫切性、前瞻性、刻不容缓性。律师作为社会阶层的智慧者,更应当清楚的认识到党中央、国务院发动的这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是一场与黑恶势力的体育竞技,“费厄泼赖”精神不适用这场具有历史性的伟大斗争。鲁迅先生早在1926年发表的“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 ”杂文中明确提出:要痛打落水狗!这对我们今天的专项斗争依然有着现实的警示意义。鲁迅先生在此文中精辟论断:“……狗是会浮水的,一定仍要爬到岸上,稍不注意,它就耸身一摇,将水点洒及人们一身一脸,于是夹着尾巴逃走了,但性情还是如此,老实人将它的落水认作洗礼,以为必已忏悔,不再出而咬人,实在是大错特错的事!”

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为认真贯彻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颁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意见中精准地指出:

……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有力震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效打击和预防恶势力违法犯罪。

正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侦查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

对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主犯,要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用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

……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态,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

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

综上四个意见,直面当下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们要认真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展的对具有历史性黑恶势力斗争精神,除恶务尽,痛打落水的黑恶势力,严防死灰复燃,严防黑恶势力像狗一样,爬上岸、耸身一摇,将污水点洒得百姓一身一脸。

在这场具有史性意义的扫黑除恶伟大斗争中,律师不是旁观者、议论者、无关者,律师应当是这场伟大斗争中的战斗者、宣传者、重要参与者。律师要从大格局、大胸怀、大环境出发,充分认识这场斗争开展的及时性、必要性、前瞻性,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精神。认真领会2018年元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中所孕育的斗争精神,与公、检、法、司一道,在不同的战线上,为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而殊途同归,决不能南辕北辙、从中作梗。

扫黑除恶的洪流,在荡涤千年污泥浊水时,难免损坏一些良田。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在执行和理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时虽存在一定偏差,但毕竟瑕不掩玉。律师一定要在这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法律真髓,不仅仅是这场专项斗争的需要,更是我们新的时期、新的时代党和人民的需要!



李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