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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鸠江区检察院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782.5万赔偿款于判决宣告前全部到位

发布时间:2018-12-25 00:00 作者: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20181219日,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前签订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被告亚兰德公司于20181219日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53万元,检测鉴定费用29.5万元,共计782.5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

200712月份至2017430日,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污水处理排放的正常操作流程,将镍钴车间生产产生的不符合排放标准含镍、钴等污染物废水排放到球镍车间,和球镍车间生产产生的不符合排放标准含镍、钴等污染物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在球镍车间私自埋设的暗管,绕过污水处理总站,直接排放到长江,每天约违规排放200吨污染物废水,对长江水生资源环境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

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废水非法偷排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评估:此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753万元。另外,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费用为29.5万元。

20181010日上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安徽亚兰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鸠江区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付彪出庭支持公诉,民行科科长范颖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参与诉讼。

在刑事案件审理部分,公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发表公诉意见,指控安徽亚兰德公司和企业负责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部分,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在证据示证环节利用多媒体将本案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向合议庭及旁听人员一一展示,获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法庭辩论环节,公益诉讼起诉人慷慨陈词发表辩论意见。为准确查明事实,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人出庭作证发表意见。最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合议庭作最后陈述,并警示大家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共同守护好我们的长江母亲河,守护好我们的美丽家园!鉴于该案案情复杂,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择期宣判。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为统筹解决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战略部署,亦吹响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号角。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芜湖市检察机关会继续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履行职责提起公益诉讼,让破坏环境的行为人依法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以促进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保护。

 

(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李倩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