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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半涉案千亿 全国各级法院依法严惩虚假诉讼行为

发布时间:2021-02-20 09:14 来源:中国长安网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两级法院对该批63件案件合计罚款6300万元。这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最高法立案庭了解到,近年来虚假诉讼的数量种类均呈多发趋势,为此,全国各级法院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有力地维护了案外人合法权益,保证了正常诉讼秩序,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种类复杂民间借贷发案率高

近年来,虚假诉讼呈多发态势,不仅数量大幅度增加,种类也复杂多样,当事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达到侵占他人财产、转移资产、骗取保险等目的。

最高法数据显示:虚假诉讼发案量最高的是在民间借贷诉讼中,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6142件,占虚假诉讼总量的46.36%;其他发案量较高的民事案由有: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

从民事案由发案量的年均增速上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年均增长较快,均超100%。

虚假诉讼案的涉案金额增长较快,上千万元的案件并不少见。5年半时间里,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的案件共计1.21万件,占比91.35%,涉案总额1166.81亿元,平均每案涉案金额为964.07万元,其中有1351件涉案金额超千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戴玥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通常有以下几种特点:当事人双方通常系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或者共同利益关系;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被告存在经济状况恶化意图转移有效资产等特殊情况;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等。

戴玥说:“在这种不符合诉讼常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还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时,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主张往往都予以认可,对于无证据的事实均采用了自认的方式。”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现象之一,不仅干扰了案件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矛盾扩大、诉讼周期延长、当事人诉累增加,还严重削弱司法公信,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隐蔽性强准确识别存在难度

据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当前,各地出现的虚假诉讼行为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既有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也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还有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另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准确识别虚假诉讼存在一定的难度。

从虚假诉讼的动机上看,53.84%的案件中被告人为非法取得债权、公积金、保险金等经济利益,29.65%的案件中被告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履行义务,8.45%案件中被告人企图通过法院查封或冻结以阻止他人分割资产。还有部分案件中被告人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掩盖赌博等非法债务,或利用法院裁决获得资产的优先分配,分别占比3.15%和7.22%。

从虚假诉讼所占用的司法程序上看,43.16%的案件涉财产拍卖、变卖、查封或冻结,22.73%的案件涉启动了二审程序,21.81%的案件涉财产保全,15.75%的案件涉被告人起诉后又撤诉,10.83%的案件涉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1.38%的案件涉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之诉。

虚假诉讼往往与刑事犯罪紧密相连,刑民交叉案件时有出现。

朝阳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双方共谋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王金惠伙同他人在隐瞒被害人的情况下,在公司章程中,将被害人的出资方式篡改为土地,捏造两公司借款1020万元的事实。后一公司将另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交了伪造的“借款凭证”及伪造的被害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证据,致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随后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出具强制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害人名下土地的使用权。被害人提出执行异议后,遂发现犯罪线索。

据统计,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共计1302件。超两成刑事案件涉套路贷,超七成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从虚假诉讼的手段上看,涉伪造或变造借条、合同、工资条等证据材料的案件有45.24%,涉隐瞒已偿还或已支付款项的案件有37.40%,涉虚增款项金额的案件有14.59%,涉循环转账等方式制造银行交易流水的案件有3.07%。还有24.65%的案件涉暴力催收、高利放贷、虚构债务等套路贷手段,有19.05%的案件为恶势力或犯罪集团团伙作案。

依法惩治人民法院重拳出击

虚假诉讼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一大“毒瘤”,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映强烈。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采取多种措施,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对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排查的通知》,同时发布《关于开展执行异议、参与分配案件中规范与惩治虚假诉讼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在全省法院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并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建立打击虚假诉讼的联合机制。

最高法针对当前在民商事领域虚假诉讼频发的情况,出台相应的审判指引。就民间借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以物抵债”协议等虚假诉讼行为的高发领域,发布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通过大数据分析、关联案件检索等手段,充分发挥智慧法院的作用,建立健全虚假诉讼案件备忘和记录制度,利用技术手段协助法官依法处理虚假诉讼案件。

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立案预防、审判核查、执行反馈”的虚假诉讼防范机制。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再审申请和申诉信访制度等制度建设与规范,畅通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制度,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提起的申诉、再审申请或检察机关提起的虚假诉讼抗诉案件,应及时立案,认真审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再审,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

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加强对出现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领域的研究,按照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特点,寻找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律,准确识别虚假诉讼,为规制虚假诉讼提供有效的指引,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度。

据统计,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虚假诉讼犯罪案件826件,是2014年的118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2779件,是2014年的17.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