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法治化水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系列解读(一)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安全部首次制定公布执法办案程序规定,彰显了坚定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鲜明态度,体现了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法治理念,对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构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两个程序规定”出台的意义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国家安全部出台“两个程序规定”,根本目的是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落实党的二十大“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提供清晰指引和制度保障。
——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的系统规范。“两个程序规定”对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办案的实施主体、适用条件、执行步骤、时限要求等作出全面系统规范,是国家安全机关法治建设的重大历史进步,必将有力促进提升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更好实现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尊重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国家安全机关法治自信的有力展现。“两个程序规定”公开亮明国家安全机关执法“有什么权”“怎么用权”“遵守什么程序”,让全社会充分了解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流程,更好监督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有力驳斥了外部势力对我维护国家安全正常立法执法活动的污蔑抹黑,充分彰显了中国国家安全部门的法治自信。
“两个程序规定”的鲜明特点
——严格遵循宪法法律。“两个程序规定”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赋权,全面落实执法办案刚性要求,始终在法定权限内规范国家安全机关各项执法权力,未创设任何一项新的执法权。审批权限上,依法明确查验、查阅调取、检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时限要求上,严格限定拘传、逮捕后通知家属、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限。处罚种类上,依法设定申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人身罚等处罚范围及标准。
——全面覆盖执法环节。“两个程序规定”全面涵盖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让干警弄明白“做什么”与“怎么做”,搞清楚“可为”与“不可为”。立案时,要求严格按照立案标准和证据条件进行,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及时撤案。调查取证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程序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既要收集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不得将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作出处理决定时,要求根据实际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需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有效规范执法措施。“两个程序规定”聚焦行政调查、刑事侦查、强制措施等直接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措施,用超过60%的具体条文作出详尽具体规范。《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重点细化了询问、问询、查验、查阅、调取等10项行政调查措施的执行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重点细化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5种刑事强制措施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等12种刑事侦查措施的具体流程。
——系统加强权力监督。“两个程序规定”通篇贯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理念,将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为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在行政执法中,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要求,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公信力。在刑事办案中,严格遵守“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等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充分保障合法权益。“两个程序规定”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人身权,严格限制适用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严禁以连续传唤或者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当事人。保障财产权,严格限定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情形,专章规定征用补偿有关内容,对于因征用造成的毁损、灭失,需按市场价格补偿。保障辩护权,明确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获得法律援助等权利,专章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保障律师合法权利。保障救济权,国家安全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案外人可以就涉案财物处理提出异议。
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工作关系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连接着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国家安全机关将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贯彻落实“两个程序规定”为契机,全面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水平,更好以高质量法治保障高水平安全。(本文部分内容源自《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4年第8期文章《严格贯彻执法办案“两个程序规定” 全面提升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法治化水平》)